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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L1签证对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关系的要求

2020-12-02 16:35 来源:www.poagent.com 点击: 编辑:易辰国际
   在仅以申请L签证为目标的情况下,如果一个美国商业实体已经成立并且从事经营超过一年时间,我们就称其为现存商业实体(Existing Entities),又称现存公司。 在L1的申请中,美国境内现存公司与境外公司必须通过一个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 联系起来。 美国移民法对衡量公司之间是否有合格的相联关系的标准在于,境内外公司是否拥有控股所有权,或被共同的公司拥有控股权(Common or majority Ownership),并且有实质上的控制权(In Fact Control)。

母子公司关系 (Parent-Subsidiary)
   母公司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合法商业实体拥有子公司。 在移民方面,这意味着: 如果一家外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某美国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因此对美国公司拥有实际的控制权,那么该美国公司就可以申请L签证。反之, 如果一家美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某外国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则情况也是一样的。
例:一家中国公司A持有美国公司B 51% 的股权,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可以申请L1签证将A公司的僱员调派到B公司。同样,一家美国公司C持有中国公司D51% 的股权,C公司也可申请L1签证将D公司的僱员调派到C公司。

办事处 (Branch )
   办事处是指总公司设在不同的地方方便经营的分支机构,办事处一般不是一个单独的经济实体,它只是总公司下属的一个肢体,功能性部门或派驻机构。办事处通常没有自己的独立纳税账号和财务核算,办事处的所有债权债务应该归于母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总公司持有办事处100%的股权 (wholly-owned subsidiary)。公司由于业务的需要,在许多国家设立许多分支机构,并需要在分部之间调动员工。美国境内公司可以递交L1申请, 把高管从境外调派到美国公司来。
例:如果美国境外的公司在美国境内设有办事处 ,或者反之,美国境内公司在海外设有办事处 ,此时美国境内公司具有为其境外总公司或办事处调动员工申请L-1签证的资格。

实际控股的母子公司关系 (In Fact Control)
   即使母公司对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不高于50%,但只要母公司有实际控制权(In Fact Control),那么美国公司依旧可以成为合格的L-1申请人。
例:中国公司A拥有美国公司B 45%的股份,B公司剩下的股份由另外两家公司C,D拥有。其中,C公司占有30%,D公司占有25%。在这个例子中,虽然A公司未拥有B公司一半以上的 股份,但是其控股数量大于B公司其它的股东,因此对B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这样B公司可以作为合格的L-1申请人为A公司的高管和特殊知识人员申请L-1 签证前往 B公司担任相关职位。反之, 如果美国公司对中国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则情况也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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