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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美国公司出口管制要求 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及其许可例外体系

2016-04-18 16:46 来源:听和国际 点击: 编辑:易辰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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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管制是美国用以维护经济、技术优势,捍卫国家安全利益,推行外交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由于管制历史悠久,美国出口管制的法律体系相当复杂。除已加入的军控及防扩散国际条约或国际机制外,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可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军用物项体系,以1976年的《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为基石;另一部分是两用物项体系,以1979年的《出口管理法》(EAA)为基石。此次颁布的新规定隶属两用物项体系。
 
1. 军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体系
    1976年的《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确立了美国联邦政府对军用物项、技术与服务出口和再出口(包括经济活动)的管制权力。AECA规定了美国军品转让的总则,即增进世界和平、促进美国安全与外交政策目标。该法律的执行机构是美国国务院和国防部,其中国务院起了主要作用。
美国国务院通过《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来实施《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ITAR被列入联邦法典第22条第120~130部分,由国务院发布和修订,用以规范从事军用物项出口的政府工作人员和军火制造商及出口商的行为。
 
2.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体系
1979年的《出口管理法》(EAA)授权美国总统基于国家安全、外交政策、不扩散和保证稀缺物资供应的目的对两用物项进行管制。美国总统授权商务部主管两用物项的出口。虽然修订后的EAA一再到期,但总统每年根据《国际紧急权力法》(IEEPA)授权通过宣布“国际经济紧急状态”使其延期。
 
美国商务部通过《出口管理条例》(EAR)来实施《出口管理法》(EAA)。EAR被列入美国联邦法典第15条第730~774部分。该条例非常复杂且具有很高的技术性,包括45个部分,规定了立法原则和目的、管辖范围、商品管制清单和国家管制清单、许可例外、控制政策、禁运和其他特殊控制、伊拉克重建许可证、特殊综合许可证、许可证申请程序、短缺供应控制、执法和保护措施等等。该条例的核心内容是控制美国两用物项的出口行为,但“出口”的含义极为广泛,包括了“出口”、“再出口”、“转运”、“视同出口”以及美国境外的某些交易,适用于位于任何地点的所有源于美国的物项,包括美国部件含量超过最低标准的外国产品、美国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或者其装置或系统是美国技术或软件直接产品的产品。
 
3.《出口管理条例》(EAR)中的许可例外
根据EAR的规定,凡是纳入管制清单的物项、软件或技术的出口都必须向美国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证。而许可例外是授权出口或再出口管制清单中的特定物项、软件或技术,在满足规定条件下,无需申请出口许可证的情形。EAR的许可例外种类众多、规模庞大。
 
    出口管制许可例外的适用,对相关两用物项、软件或技术的出口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许可例外在什么条件下能够被出口商使用,其规定也是相当复杂的,且每个许可例外的适用条件很不相同。判断许可例外是否适用的首要依据是EAR中的一般禁止规定(如表1所示)。如果出口或再出口属于EAR一般禁止的第一、第二、第三或第八项管控的物项,可以适用许可例外;如果出口或再出口属于EAR一般禁止的第四、第七、第九或第十项管控的物项,则不适用许可例外;如果出口或再出口属于EAR一般禁止第五项管控的物项,则必须遵循EAR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相关规定(具体参见EAR第744部分内容);如果出口或再出口属于EAR一般禁止第六项管控的物项,则必须遵循EAR对禁运的相关规定(具体参见EAR第746部分内容)。
 
表《出口管理条例》(EAR)中的一般禁止

向已列入名单的国家出口和再出口受控物项
在国外出口和再出口含有美国管制物项的外国制造品,其含量超过最低量
在国外出口和再出口利用美国技术和软件直接生产的外国制造品
从事被否决令禁止的行为
向被禁止最终用户或用于被禁止最终用途的出口和再出口
向禁运目的地出口或再出口
支持扩散或外国加密活动
通过特定国家转运或正在转运
违反任何许可证或许可证例外的命令、条款或条件
明知正在违反或即将违反规定的情况下继续进行贸易
 
判断许可例外是否适用的第二个依据是EAR第740部分对各种许可例外的明确规定。两用物项出口商在参照这部分内容的基础上,结合管制清单中对相关物项是否适用以及适用哪种许可例外的说明,判断自身的出口是否符合许可例外的规定,由此决定是否向美国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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